浙江省安监局网站提供综合监管、文件、政策法规、处室专栏、社会化服务、网上办事等栏目服务,在这个网站上可以了解的政府颁布了通知条例,可以实行网上办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三、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各市要制定委托事权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委托事权原则上由市级安监部门独立审查完成,确需征求下一级安监部门意见的,不得将下一级安监部门意见作为企业申请的前置。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与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同时申请,合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一致的,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审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及《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内容仍遵照原文件执行。委托事权文书可沿用市级审批印章,省安监局将对终文书实行“见章盖章”。
柯桥区作为省级高效审批试点单位,继续按照《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函〔2013〕27号)要求,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并为全省下一步继续扩权积累经验。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053080